单位水政人员巡查发现,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处,责令他们停止施工时,才被动或边施工边到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申请或补办有关手续。由于他们的这种违规操作,一方面他们要争取工期,对审查意见的时间要求比较紧迫,对申报的资料准备的比较仓促,往往达不到规定标准,满足不了审查的要求,致使审查过程较长,极易使建设单位产生不理解和某些方面的误会,认为是故意刁难,拖延时间;另一方面也迫使审批单位不得不将审查同意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步走,给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和不规范。对此状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对河道建设项目管理的宣传工作,普及河道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以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我们内部也要规范审批程序,增强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以得到建设单位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搞好建设项目的管理、审批工作。另外对这种违规操作的行为是否能建立相应的处罚制度,以规范建设项目审报工作。
河道建设项目的管理既是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又是河道主管机关行政管理对外形象的窗口,这就要求我们在管理中必须做到行政主体、行政范围、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合法,才有利于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但由于现有规定的不完善、不具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所以应尽快对《规定》和《办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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